出租人和承租人因欠付租金解除合同,次承租人是否可以继续使用房屋?
更新时间:2016-04-13 16:49:41
问题描述:
尊敬的律师,您好!
我是次承租人,空地属于出租人,空地上的建筑物属于承租人,因为承租人欠付租金,出租人和承租人解除合同,我的问题是:
1、次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是不是由出租人继续履行?
2、、承租人投资的建筑物由出租人或路人甲接收,次承租人的合同对于出租人或路人甲,是否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规定?
3、次承租人现在是否有权行使代位清偿权作为抗辩权,要求出租人继续履行次承租人的合同,是否可以得到法院支持?假如行使代位清偿权,次承租人是支付承租人欠付出租人整体空地的租金总额,还是支付次承租人自己使用中的某栋房屋租金?
3、路人甲是否有权收回次承租人的房屋使用权或加收租金?
2011年09月,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市场承包合同》,租期25年,合同约定:一、出租人将市场后面空地发包给承租人,空地由承租人投资兴建房屋,承租人有权将空地或兴建的建筑物出租。二、承租人三个月不交纳租金属违约行为,因承租人违约解除合同,承租人所兴建的房屋由出租人无条件收回,所作处理与承租人无关;
2011年10月,承租人将自己在空地上兴建的其中一栋仓库出租给次承租人,租期20年。
2015年05月,出租人向法院起诉承租人,因承租人从承包之日起,从未交纳租金,要求解除《承包合同》。
2015年9月9日,出租人、承租人、路人甲签订三方协议,协议约定:一、出租人和承租人同意将市场承包经营权转让给路人甲,由路人甲代承租人支付拖欠出租人的承包款;二、承租人将所有在其承包市场期间投资或与他人投资的市场范围内业务的使用和收益权转让给路人甲,路人甲以免除承租人的借款作为承租人的转让款;三、出租人和承租人必须解除《市场承包合同》,出租人重新按照原来与承租人签订的《市场承包合同》同等条件与路人甲签订承包合同,原承租人交纳的保证金归路人甲所有;四、有关承租人在承包经营期间所有物业的纠纷,由出租人和承租人负责解决,与路人甲无关;
2015年9月11日,法院下达调解书同意出租人和承租人解除《市场承包合同》。
关于承租人欠付租金和出租人对承租人提起诉讼,出租人和承租人从未告知次承租人。法院调解中,也没有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与审理诉讼。直到四个月后,路人甲告知次承租人原合同无效,要求对次承租人租用的仓库加收租金,次承租人才知情。
现在,出租人和承租人已解除合同,承租人消失不见,无法联络,承租人在经济上也没有能力对次承租人履行赔偿义务。承租人在空地兴建的建筑物全部给予路人甲作为抵押借款。出租人和承租人同意按照原来和承租人签订的合同与路人甲签订新合同,路人甲认为次承租人原合同(承租人和次承租人签订的合同)无效。
次承租人是合法转租,从未出现违约情况,使用范围符合出租人和出租人签订的合同规定。
出租人对法院的诉讼请求,没有指出要求次承租人返还使用空地和房屋的使用权,但出租人现在也不认可次承租人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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