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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和不征税项目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藏财综字[2004]2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4-19

施行日期:2004-04-1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和不征税项目的通知》(财税[2004]40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统一、规范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不得随意变通或超越权限扩大不征税项目的适用范围,保证个人所得税的正确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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