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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粤财法[2004]1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4-29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地级市以上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转发给你们,对要求享受财税[2004]29号文税收优惠的外籍个人,如对其居民身份难以确定的,一律要其提供所在国家税务当局开具的负有居民纳税义务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不得享受该优惠。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略)

广东省财政厅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广东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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