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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绍兴市中心支行转发浙江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绍市国税所(2004)37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4-30

施行日期:2004-04-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局、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绍兴市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绍兴分(支)行、绍兴市商业银行、绍兴市邮政局、绍兴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现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所〔2004〕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做好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

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局应在《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中包括结算账户的相关数据,并在每个季度终了后15日内上报市局。

附件:《浙江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分局,人民银行浙江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浙江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杭州分行、省内各城市商业银行、省邮政储汇局、杭州市邮政局、省信用合作协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做好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应在《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中包括结算账户的相关数据,并在每个季度终了后20日内上报省局。

二OO四年三月九日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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