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40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粤地税函(2004)27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6-02
施行日期:2004-06-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40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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