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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沪地税所二[2004]10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4-29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转发给你们。对通知中所称的“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的方式包括自行组织和通过旅行社组织。请一并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

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来,部分地区财税部门来函反映,一些企业和单位通过组织免费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形式奖励营销业绩突出人员的现象比较普遍,要求国家对此类奖励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就企业和单位以免费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形式提供个人营销业绩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卷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规定自文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一月二十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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