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6月29日通过,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9月23日批准,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0月8日
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废止《成都市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规定》。
成都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部门: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05-10-08
施行日期:2005-10-08
时效性:已失效
由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6月29日通过,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9月23日批准,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0月8日
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废止《成都市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规定》。
成都市人大常委会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