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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基站群发短信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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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14年4月26日,蒋某与某市某售楼处签订了一份短信群发合同,约定由他为售楼处发送商铺销售广告短信不少于25万条,每月报酬2万元。自5月3日开始,蒋某多次驾驶租来的载有上述设备的轿车,在售楼处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在市各大繁华路段向周边移动手机用户大量发送售楼广告短信,每天发送3至10万条不等,期间未向移动公司缴纳过任何费用。5月29日,正当蒋某在市区繁华路段群发短信时,被桥东公安分局民警抓获。

    后经无线电监测站鉴定,蒋某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为伪基站设备,经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统计,该伪基站设备在2014年5月29日9时许至11时两个小时内共发送垃圾短信72352条,造成周边用户发生脱网72352人次。而蒋某由于为客户服务未满一个月就被抓获,最终他一分获利也没拿到。

[案情分析]

    本案交由某市法院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蒋某辩称其行为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不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理由是其行为只是干扰了正常的移动信号,但并未对电信设施造成物理性破坏,也未造成电信设施丧失性能。

[判决结果]

   合肥律师王律师获悉,最终法院驳回其说法,判决蒋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被告人蒋某在未取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的情况下,非法使用无线电通信设备伪基站,采用非法占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的方式,在市内繁华路段收取手机用户信息并强行向不特定手机用户发送售楼广告信息,造成1万以上公众移动通信网络信号阻断不满1小时,其行为不仅破坏了正常的电信秩序,影响电信运营商的正常经营活动,危害公共安全,而且影响用户手机使用,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蒋某在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

[相关法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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