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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陈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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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上诉人陈某与被上诉人北京某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民初字第2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情分析]

    2009年6月15日,被告与古田县自来水公司签订一份《先离后退》合同书载明:1.根据闽政(2000)文266号精神,结合本司的实际情况,从2002年起,女职工年满40周岁,男职工年满50周岁或厂龄加工龄达40年,自愿先离后退的职工,公司给予办理先离后退手续,按年12个月发给工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工龄工资),职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简易人身保险等,自缴部分由职工个人缴纳;2.先离后退职工在休业期间,工龄可连续计算,遇政策性调资按规定给予实调。被告于2011年11月21日到原告下属福建记者站工作,至2012年3月7日止,被告共征订读者单位77家,每家订报款300元,共计23100元。2012年3月27日,被告代表原告下属福建记者站与长乐市慈善总会签订合约,2012年3月29日长乐市慈善总会将宣传费25000元汇入原告账户。

    2012年4月1日,被告在《稿费领取单》上签名,并领取稿费11750元。2012年4月16日,被告代表原告下属福建记者站与福清市慈善总会签订合约,2012年5月9日福清市慈善总会将宣传费25000元汇入原告账户。2012年3月23日,被告代表原告下属福建记者站与福州市慈善总会签订合约,2012年6月20日福州市慈善总会将宣传费100000元汇入原告账户。2012年10月27日,原告下属福建记者站林琳娜出具一份证明载明:已收到陈某钥匙一把,特此证明。2013年1月11日,被告向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

1.2011年11月至2012年10月,被告在原告属下的省级派驻机构某社福建记者站工作期间为事实劳动关系;

2.原告支付辞退被告的赔偿金及代通知金6000元;

3.原告支付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67954元;

4.原告支付被告订报提成奖金4930元;

5.原告支付被告工作期间尚未支付新闻稿、专题通讯稿费30000元;

6.原告支付被告2011年11月至2012年10月的基本底薪33977元;

7.原告支付被告截留的广告提成奖金20000元;

8.原告按北京市或福州市2012年每月平均最低缴纳基数补缴被告社会保险费。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榕劳仲案(2013)027号裁决书.

[判决结果]

    福州律师张律师从法院获悉,裁决如下:1.确认2011年11月至2012年10月27日被告与原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被告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支付工作期间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广告提成奖金、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合计人民币76181.02元;3.驳回被告其他仲裁请求事项。原告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提交的2012年6月21日40000元的《稿费领取单》持有异议,认为该领取单中的签名不是其所签,原告申请对该签名笔迹进行司法鉴定。经随机摇号方式确定由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笔迹鉴定。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闽鼎(2013)文鉴字第130号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两份检材落款“领取人”处的“陈某”签名字迹与提供比对的“陈某”签名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

    另查,原审法院依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的申请,依法向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取被告提交的劳动仲裁申请书及被告提交的劳动仲裁代理词,上述二份材料经原、被告质证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原审法院予以确认。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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