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职工的法定年休假天数根据累计工作年限而定。
1.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年休假为5天;
2.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年休假为10天;
3.已满20年的职工,年休假为15天。
这里的累计工作年限是指职工在各个单位工作的时间总和,不仅包括当前的工作单位,还包括以前的工作单位。
1.累计工作年限是决定职工年休假天数的关键因素。
2.职工的年休假天数随着累计工作年限的增加而增加,体现了对长期工作职工的奖励和关怀。
3.这里的累计工作年限是指职工在各个单位工作的时间总和,包括以前的工作单位。
因此,在计算年休假天数时,职工需要准确提供自己的累计工作年限。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职工在以下五种情形下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这是因为寒暑假已经满足了职工的休息需求,所以不再享受年休假。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这种情况下,职工已经享受了足够的休息时间,因此不再享受年休假。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这是因为这些职工的工作年限较短,病假期间已经得到了足够的休息和恢复,所以不再享受年休假。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这些职工的工作年限相对较长,但仍然处于病假期间,因此不再享受年休假。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这些职工的工作年限最长,但由于长期病假已经得到了足够的休息和恢复,所以也不再享受年休假。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五种情形只是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情况,职工在其他年份仍然可以享受年休假。
另外,如果职工在当年内已经享受了部分年休假,但在之后出现了上述五种情形之一,那么已经享受的年休假部分不会被扣除。
职工休假权益是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你了解自己的法定年休假天数吗?如果遇到与年休假相关的法律问题,找法网在线律师为你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