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机构的主管部门是劳动行政部门。
1.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法定条件,并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这些条件包括:
(1)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等。
2.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管,确保其合规经营,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
1.劳务派遣合同的主体包括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
(1)劳务派遣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专门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法人。
(2)被派遣劳动者则是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劳动者。
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包括提供劳动条件、支付劳动报酬、保障劳动者权益等。
4.用工单位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卫生、休息休假等权益。
综上所述,劳务派遣合同的主体包括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双方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和享有相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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