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的审批流程有:
1.农村村民向户口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填写《农村个人建房申请表》。
2.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建房户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后,报镇(乡)国土资源管理所。
3.镇(乡)人民政府审核后,认为符合要求的,应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4.县(市)人民政府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批准建房,并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建房户开工前,应向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现场查验,符合要求的,发给《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建房竣工时,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派员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1.原告起诉;
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找法网提醒您,农村居民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现在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2.农村村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经主管部门批准,由外地迁入的农户无住房的;
4.集体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且户口已迁入的;
5.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