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违反合同法规定,且合同法已经失效。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
《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找法网提醒您,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可参照下列凭证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发放的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6.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