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命案引发的反省

更新时间:2019-05-30 13:4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日前,一起沃尔玛员工殴打顾客致死的命案,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响。虽然,沃尔玛也许并没有意识到问题的实质,却不得不让我们对此事作出深刻的反省案件回放今年8月30日晚8时左右,江西景德镇德当事人...

  日前,一起沃尔玛员工殴打顾客致死的命案,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响。虽然,沃尔玛也许并没有意识到问题的实质,却不得不让我们对此事作出深刻的反省

  案件回放

  今年8月30日晚8时左右,江西景德镇德当事人余某在位于自家附近的沃尔玛超市采购日常用品后,向家中走去。在离自家楼道口不到10米的地方,余某被5个人围住了。这些人自称是沃尔玛的,向余某索要购物票据,余某以对方没有穿沃尔玛的工作服,不是超市员工为由,将本已拿出的购物小票抢回,争执当即爆发。

  随后,余某被这5个"血气方刚"的年轻人连续殴打,等民警赶到现场时,余某已受重伤倒地不起。最终,余某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据了解,围住余某厮打并致其死亡的是沃尔玛的5名员工,其中两名隶属于沃尔玛资产保护部,这是沃尔玛超市非常特殊的个部门,它具有充分的独立性,是公司政策的维护者和监督者,独立于其他部门。

  据涉案人员交代,沃尔玛员工喻某怀疑余某有偷超市物品的嫌疑,就尾随其身后,随即将其围堵住,并在5人向余索要购物小票未果之后,双方发生争执,并展开厮打。

  余某被打致死后,在舆论的持续关注下,沃尔玛和余某的亲属就赔偿事宜进行了协商,并意识到自己的信任危机,进而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促销活动,虽然,沃尔玛也许并没有意识到问题的实质,却不得不让我们对此事作出深刻的反省。

  反省一:消费者权益如何保护

  此事发生之后,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反响和重视。一位网友发帖说:沃尔玛员工没有权利追赶打人、出门查验购物小票?更没有任何权利执法。的确,众人皆知,只有公安机关是执法部门,如果沃尔玛怀疑有人偷东西,正确的做法是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处理。经营者没有搜查顾客的权利,更没有伤害顾客身体的道理。

  类似的情形让记者不禁想起,上海屈臣氏曾经为非法搜身赔偿25万元的案情。

  1998年7月8日,钱小姐与侄子一起进入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门店。当她出门时,店门口警报器鸣响,立刻有女店员上前阻拦钱小姐离店,并强行将钱小姐带人地下商场内的办公室。当女店员通过办公室内的手提电子探测器确定钱小姐左髋部带有磁信号时,便毫不客气地责令钱小姐脱去裤子检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对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侵犯名誉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屈臣氏赔偿钱小姐精神损失费25万元。该案情与此次沃尔玛员工殴打顾客事件的起因颇有些类似。[page]

  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但沃尔玛员工的行为已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安全,甚至身家性命。当人们联想到自己也是消费者群体当中的一员时,不免会出一身的冷汗。消费者与经营者相比较处于绝对弱势,并且也只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区别于其他法律法规中有"保护"两字。

  记者拨通了多家律师事务所的咨询电话,得到了支持与肯定的答案。

  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律人士向记者表示,超市的经营属于交易行为,这自然体现交易的双方是平等自由自愿的,超市没有任何权利凌驾在此基础上。另外,企业是具有组织性的,而消费者是分散的个人,实力弱,手段弱。因此,消费者的权益不同于买卖行为,甚至大于买卖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不属于民法的范畴而属于经济法的范畴。所谓消费者关系是指企业与其产品和服务的现实的和潜在的消费者之间所结成的社会联系。因此买卖行为结束,并不意味着消费关系的结束。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也是企业应尽的义务,更何况,涉及到人身性命的权利要大于任何权利之上。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可知,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也就是说,一般只有是雇主授意或为雇主利益而为之行为方为职务行为。

  另有律师分析表示,沃尔玛雇员的犯罪行为已达到需承担刑事责任的程度,他的本职工作无论是什么都不大可能包涵以犯罪行为完成雇主任务或维护雇主利益。须知,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是远远超越一般民事侵权行为。因此,沃尔玛的责任承担依据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即使明确责任,消费者们仍然面临着很大的困惑。一进超市,就有一种被人盯上的感觉,真令人不舒服!尽管消费者人群总是浩浩荡荡,但对商家而言,一旦矛盾发生,作为个体的消费者总是处于极端弱势的地位。打官司是要讲证据的,可矛盾产生时,商家服务员、经理、保安人多势众,气势汹汹,搜你又怎样?侵权的时候难道还拍照、录象不成?叫消费者如何举证?如何投诉?如何打官司?[page]

  法律是维护公正和正义的,法律也更应保护弱者,由此,深刻反思我们的法制环境,使得消费者真正的切切实实的得到保护。

  反省二:企业内部管理问题

  在呼吁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声音以外,另有人认为,作为一家在华从事十几年零售事业的跨国公司,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应该很清楚,那缘何出现这种殴打顾客致死的恶性事件呢?可见是沃尔玛的内部管理出了问题。

  殴打余某的主要两人都隶属于沃尔玛资产保护部,这个由防损部转变而来的部门,正是沃尔玛安防问题的根源。

  从最初的"防损"转变到现在的"资产保护",沃尔玛的防损工作不只是在出现了损耗之后被动地去防止损耗,更多的工作形式是密切关注公司的每一个变化,评估潜在的机会点,进而在损耗出现之前就防止损耗的产生,从而做到更好地保护资产。

  显然,这种防止公司财产损失的工作属于沃尔玛自己聘请的正式员工,负责超市内部的安保工作。现在很多超市都采用沃尔玛的这种模式,称内部保安员为防损员,隶属于防损部。这是因为按照国家规定,成立内部保安组织要报当地公安机关审核批准,超市将实际上担当保安作用的保安员称为防损员就是为了规避这个限制。

  深圳一家保安公司的负责人解释说,内保容易出现殴打消费者的冲动与内保自身的三个特点有关系:首先,实际上发挥保安职能的防损员,在招聘上没有像正规保安员那样进行政治审查,正规保安公司的保安员资料是与公安机关联网的,通过与公安网进行比对,如果发现这个应聘者有违法犯罪前科,保安公司是坚决不予录用的。而防损员只要符合超市自己制定的一套要求就可以了。

  其次,防损员没有经过专业的保安员培训,他们接受的培训更多的是商场管理过程中的防损防盗知识,对法律法规的学习是很少的。而正规保安员,除了专业知识外,更重要的还是学习法律方面的知识。

  最后,也是最关键的一点,防损员的收入与防损效果紧密相连。每个月盘点之后,一旦发现少了货物,防损员要对此承担直接责任,在利益的驱动下,防损员极有可能采取一些极端的行为,置国家的法律法规于不顾。而沃尔玛的防损部已经升级为资产保护部,直接向总部资产保护部汇报工作,权利更大,这埋下了更大的安全隐患。[page]

  第一商业网CEO黄某评论此事时也表示,沃尔玛内部管理体制上出现了诸如制度不够人性化、制度难以执行、经营压力过大等问题。若是这样,这显然与跨国公司在母国遵纪守法、重视社会责任,真正视顾客为上帝的理念大相径庭。因此,对于消费者而言,我们甚至有理由探究,雇佣如此员工的企业究竟有怎样的企业文化、管理环境和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对员工采取怎样的激励措施?以此可以让员工对消费者挥舞铁拳?!

  在关注此案的同时,员工所在的公司是否要反省此前的用工管理。对这个案件而言,企业所需要反省的,绝不仅仅是否遵守《劳动合同法》,是否有所谓完备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更重要的是,一切的管理手段、方法、和措施,所指向的最终目标:企业究竟需要聘用、培养什么样的员工,或者说企业在用工管理方面究竟具有什么样的责任,才能让员工为企业创造效益的同时,而不是给企业抹黑。

  反省三:商业模式存在漏洞?

  超市本是改革开放的新生事物,方便顾客,大大繁荣了商业,受到全国人民的普遍欢迎。可是,1997年全国的零售总额为2.5万亿元,当年全国零售商场的损失就超过250亿元。仅上海,1997年所有超市的失盗金额就超过3000万元。超市被盗事件可谓是屡屡发生。

  为了防盗,超市不得不增加人力、物力成本。也曾有超市个别门店由于失窃而被迫停业甚至破产。这使得超市也面临尴尬和困惑,当发现可疑情况,商家是否有检查权?当发生损失时,超市有权自救,但要在不侵犯人身权利的前提下。

  由此,超市这种商业模式是否存在一些漏洞?这些漏洞应当怎样弥补和防范?

  零售业内人士表示,超市这种商业模式,就是允许人们在无监视的前提下自由的选择商品,这不可避免地会造成商品一定的流动性耗损,假如这种损失超市在经营过程中没有计算在内,那就不要去开超市了。

  的确,超市在经营过程中更应该合理计算成本和损耗,加强风险控制能力,若是消费者像贼一样被各种监控系统和更多的眼睛盯着小心翼翼地买东西,这显然违背超市经营理念的基本要求和基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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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案判刑多少年,命案,大概多少呢
你好,要看具体的案情了
开了一个小超市,说这个人已经被人报案报很多次了,能摆平一条命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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