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案情:
徐某2012年5月应聘至济南某电子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今年4月15日,公司书面通知徐某,双方的劳动合同于5月15日到期终止。5月15日后,徐某未再去该公司上班。后来,徐某找到公司负责人,要求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但被拒绝。徐某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该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5680元。
审理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46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该公司与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未表示与徐某续订劳动合同,而是与徐某直接终止了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最终,仲裁委支持了徐某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