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经济补偿问题
更新时间:2012-10-26 23:24:55
问题描述:
2004年我与某外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到2012年11月届满,企业前几天通知我,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九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向我支付经济补偿,补偿年限从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2008年1月1日)起计算为五年,发放五个月工资的补偿金。这种补偿年限的计算方式是否合法?补偿年限是否应从2004年起计算,应补我十个月的工资。我与单位沟通,单位的hr说:依据《劳动合同法》九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只应从2008年1月1日起算,至于2008年以前是否应补偿应依当时的法律规定为准,而老的《劳动法》并未规定合同期满要支付补偿,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也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因此,08年之前的年限不补偿,这种说法是否有道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云南省地方的规定,请律师帮忙解答,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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