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工会或者产业工会应当对集体合同的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实施监督检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企业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情况纳入劳动执法年审的内容。
二、企业和企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建立集体合同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双方首席代表,每年至少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一次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
对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提出的问题,双方应当协商处理。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总工会和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对企业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进行监督、指导和协调。
参阅文件:
《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2001年9月20日 公告第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