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体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在集体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集体合同进行修订。
(二)集体合同有效期限内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影响集体合同效力。
(三)在集体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任何一方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1.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被修改或废止的;
2.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集体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
3.企业破产、停产、兼并、转产、解散等,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提出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要求的一方,应提供相关证据。双方应在七日内进行协商。
(五)集体合同期限届满前六十日,一方可以提出续订或重订的要求,另一方应于十五日内安排协商。
(六)除上述所列程序外,修订、变更、解除、续订或终止集体合同的程序应按照省里有关规定及集体合同的约定办。
参阅文件:
《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1996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