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某公司女工小刘休完产假,领取了生育保险待遇回公司上班时,公司让她退回产假期间领取的基本工资,理由是小刘在产假期间已经从社会保险部门领取了包括生育津贴在内的生育保险待遇,从公司领取的基本工资必须退回,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不能双重享受。小刘不理解,她认为自己是企业的一名在册员工,产假期间公司就应该支付保障基本生活的基本工资,单单就因为自己享受了生育保险待遇,就将已经发给的基本工资要回去,是不是太不人道了。于是,她就来到当地社会保险部门讨说法。
社保部门的解释是,根据《山东省生育保险规定》规定,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1年以上的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一)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二)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三)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四)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小刘已经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中包括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相当于产假期间的工资。这就意味着,在小刘领取生育津贴期限内,其所在单位可不再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从单位领取的基本工资应当退回。当然,超过生育津贴发放时间的产假,产假工资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执行;生育女工如果没有达到领取生育保险待遇(含生育津贴)条件的,仍由所在单位发放产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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