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打病假旗号跳槽被判赔偿原公司6000多元
更新时间:2019-04-09 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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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男青年邱某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私自到另一公司工作。记者昨天从邹城市人民法院了解到,25日,该男子结果被判赔偿原公司6000多元。据悉,邱某原系邹城某公司职工,劳动合同签至2009年4月。2006年8月,邱某向公司请了病假,自称在家休养。2007年3月,该公司
男青年邱某在
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私自到另一公司工作。记者昨天从邹城市人民
法院了解到,25日,该男子结果被判
赔偿原公司6000多元。 据悉,邱某原系邹城某公司
职工,
劳动合同签至2009年4月。2006年8月,邱某向公司请了病假,自称在家休养。2007年3月,该公司意外得知邱某现在河北石家庄市市另一公司工作,即书面
通知关某回公司上班,但邱某未予理睬。邹城公司即以邱某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6000余元,并要求河北石家庄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邱某与邹城公司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在与邹城公司未
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他擅自
离职到河北石家庄市公司工作,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据 《
劳动法》102条和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规定,邱某应赔偿给邹城公司造成的损失。依据邱某与邹城公司
签订的劳动合同及
保密协议的
约定,邱某应赔偿邹城公司为其支付的
培训费3300元及
违约金3000元。河北石家庄市公司招用了尚未与邹城公司
解除劳动合同的邱某也存在过错,依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6条规定,河北石家庄市公司应对邱某的赔偿款项承担
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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