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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进行落实“教考职责分离”原则发挥主考学校作用试点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教考试厅(1997)2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01-07

施行日期:1997-0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建立与发展的过程中,主考学校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几年来,在有的省开考的一些专业中,主考学校存在教考职责不分的现象,这不利于自学考试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了探索既能落实教考职责分离的原则,又能发挥主考学校作用的办法,经研究,决定先在辽宁、吉林、山东、广东、陕西等五省进行试点。现将《关于落实“教考职责分离”原则发挥主考学校作用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点工作既重要又复杂,请各试点省的考委和教委务必加强领导,深入研究,认真做好。并希将试点情况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关于落实“教考职责分离”原则发挥主考学校作用的意见(试行)

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建立与发展的过程中,主考学校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自学考试工作的重要支柱。但是,近几年来,在有的省开考的一些专业中,主考学校既承担命题等任务,又进行办班助学;还有个别命题人员参与辅导,严重违背了“教考职责分离”的原则;泄题案件也时有发生。对此,已引起社会关注。

为了严格执行“教考职责分离”的原则,充分发挥主考学校的作用,根据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提出如下意见。

一、考试各环节的工作由自学考试机构负责

1.命题。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命题工作由全国和省自学考试机构负责,从普通高等学校聘请教师,组织命题。命题教师身份保密,在聘期内不准参与任何形式辅导、助学工作。参与助学、辅导的教师不能参与命题。全国和省自学考试机构分工协作,积极建立题库。

主考学校不组织命题。

2.组考。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办)统一领导下,地或县自学考试机构组织报名,随机编排考场,组织考试。主考学校助学班学生不准集中在一个考场内考试,更不准在该校内设置考场。

3.评卷。增加选择题比例,一般可占50%,由省考办用机器评。非选择题由省考办组织,实行分科集中评卷。各省分配评卷任务时,应注意评卷校不能评本校助学课程的试卷。有的课程考生人数少,可能出现“评自己助学的考生试卷”的情况,则应由省考办组织复查。无力复查的,不准开考,已经开考的则应停开。

二、主考学校的职责

1.在省考办的主持下,根据本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论证自学考试新开考专业,草拟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

2.根据全国或省自学考试机构的要求,选派命题教师。

3.根据省考办的部署,组织评卷;承担实践性环节的考核。

4.在毕业证书上副署。

5.承担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委托的其它工作。

三、关于主考学校参与助学

自学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教育形式。社会助学是自学考试作为一种教育形式的重要体现。主考学校可以面向社会开展助学,但只能挖掘潜力,不应挤占计划内招生的办学条件。

主考学校参与助学,学校应提出申请,经省考办审核登记,由省教委审批。

主考学校参与助学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由学校统一组织,不应由学院或系以下的单位组织,更不能由个人以主考学校的名义组织;组织助学工作与选派命题教师、组织评卷工作应分属两个机构;不得到外省办班。

鼓励高等院校,特别是农业院校,面向农村开展助学。

四、加强领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要加强对主考学校工作的领导,加强对主考学校助学工作的指导与监督。主考学校如违背“教考职责分离”的原则,泄题或违反评卷规定,要按有关规定处理,并撤销主考学校资格,通报批评。

本《意见》将先在少数省试点。待取得经验后,视情况逐步推广。

国家教委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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