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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技工学校办分校、校外班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粤劳技[1997]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01-10

施行日期:1997-01-1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劳动局、省直有关厅局、中央驻粤有关单位:

一九九三年我厅颁发的《关于技工学校办分校、校外班的暂行规定》,对加强我省的技工分校、校外班的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技工分校、校外班的管理,我们对《暂行规定》进行了修改补充,并在全省技工学校工作会议上征求意见,形成了《技工学校办分校、校外班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日

技工学校办分校、校外班的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技工学校办分校、校外班的管理,保证办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开办技工学校分校(以下简称分校)、校外班要本着为本省、本地培养“用得着,留得住”的人才,为本省、本地的经济建设服务的目的,不能以营利为目的。要做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互利。

第三条 为了调动各方面的办学积极性,实行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办学形式,以较少的投入,培养较多的人才,办学条件较好的一类以上技校可办分校,条件较好的二类技校可办校外班。分校和校外班不能再办校外班。开办了分校、校外班的技校可称为总校。

二、总校应具备的条件

第四条 总校必须是二类以上的技校,并在以下方面有较大的优势。

1.有较好的教学管理经验和较强的教学管理组织能力,能派出有经验、教学管理能力较强的专人巡回指导检查分校、校外班的教学及管理工作。

2.有较雄厚的师资力量,能安排专业课和部分技术理论课教师到分校、校外班任课。

3.有较完备的生产实习工厂,能安排分校、校外班的学生回总校实习半年以上。

4.开设的专业有完善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能为分校、校外班提供所需专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和教参。

三、分校和校外班应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 分校和校外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足够的专、兼职教师,保证专业开设课程的完成。

2.有适合办学的校舍和设施,保证师生有宽松、舒适安全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

3.有训练基本功的场地和设备,保证基本功训练的完成。

4.有供学生生产实习训练的挂靠企业,并与挂靠企业签订合同,或安排回总校实习,以保证完成生产实习教学计划。

5.有可靠的经费来源,靠收费办学的,每年必须有30%以上的收入用于购置生产实习设备,改善办学条件。

第六条 分校、校外班的设置布局要合理,一般应设在人才短缺或生源充足、就业困难的市县、以解决企业所需人才和青年人学、就业的困难。

第七条 技工分校应根据当地的经济建设需要来开办当地政府给予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四、总校与分校、校外班的职责

第八条 总校要负责对分校、校外班进行业务指导,派出专人定期巡回检查,制订统一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统一理论和操作技能的考试,统一校历和学籍管理,统一招生计划和毕业生推荐就业计划。分校、校外班负责具体实施教学计划、日常的行政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

第九条 分校、校外班的教学管理和教学质量问题由总校负责。

第十条 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总校可向分校、校外班收取管理费,但不得收取过多,要考虑分校、校外班的办学困难,扶持分校、校外班充实生产实习设备,改善办学条件。收取管理费的标准控制在学费的15-30%为宜,具体按下列情况收取:

1.毕业生不需总校推荐就业的收取管理费的标准为学费的 15-20%。

2.毕业生需总校负责推荐就业的收取管理费的标准为学费的 20-25%。

3.实行1+2或2+1办学模式的,收取管理费的标准可高一些,以弥补总校实习时花费的材料费,但收取的标准最高不能超过 30%。回总校学习后,则全部费用归由总校收取。

第十一条 分校和校外班的师生应积极参加所在地教研会的教学研究活动,并按规定、标准交纳教研会费。

第十二条 其他单位和部门不能再向分校和校外班收取管理费。

第十三条 分校和校外班的收费要严格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不能攀比总校的收费标准。

五、分校和校外班的申办程序及管理

第十四条 为确保分校、校外班的办学质量和规模,凡需要申办分校的要征得所在市劳动局同意,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厅批准;办校外班要征得所在市县劳动局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劳动厅备案。未经批准开办的分校、校外班一律不得招生,已经开办,但未报省劳动厅审批的要补办报批手续。

实行1+2或2+1模式的班,也要征得所在的市、县劳动部门的同意。

第十五条 总校对分校、校外班每年要进行全面检查、考评。省劳动厅组织人员进行抽查。

对具备办学条件的,教学质量较高的分校、校外班,发给办学许可证,有办学许可证方可招生。

对基本具备办学条件,教学质量一般的分校、校外班,要限期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到期后办学条件教学质量仍未达到要求的,要暂停其招生。

对个别条件极差,又无能力改善,以营利为目的的分校、校外班要坚决撤销。

对不按标准收费、毕业生就业率低的分校、校外班也要暂停其招生。

第十六条 分校、校外班每年需填报《技工分校、校外班基本情况报表》送省劳动厅职业技能开发处,以便掌握情况。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劳动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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