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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司复《关于能否为赴日本自费留学人员办理企业经济状况等公证的请示》的函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文字号:(97)司公字4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01-19

施行日期:1997-01-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河南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关于能否为赴日本自费留学人员办理企业经济状况等公证的请示》(豫司便公字(96)19号)函悉。对请示的公证处能否为赴日本自费留学人员办理企业提供的银行存款证明、纳税证明、企业负债表、企业损益表等企业经济状况公证的问题,经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认为,《企业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国有企业的自主权,应限于企业从事正当经营活动所享有的权利,为个人与企业经营活动无关的行为提供经济担保不属于企业经营活动的范畴。因此,企业国有资产不能用于为个人自费留学等与企业经营活动无关的行为提供担保,公证处不能为上述个人自费留学等与企业经营活动无关的行为办理担保物为国有资产的上述公证。

集体所有的资产用于为上述情况的个人提供担保并申办上述公证的,当事人应提交企业同意为个人提供担保的证明及该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的证明。

此复。

司法部公证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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