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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发布部门:凉山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凉府发[2005]2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4-11

施行日期:2005-04-1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川府函[2002]359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州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大力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进一步完善特殊教育体系。

(一)切实将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纳入义务教育体系。坚持将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以下简称“普九”)和巩固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的一项重要任务,坚持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按照分区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推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发展,重点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发展,满足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需求。

我州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发展的目标是:“十五”期末,西昌市、德昌县的适龄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以下简称“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分别达到85%以上,使入学率、保留率分别达到或接近当地义务教育水平,并在此基础上努力发展高水平、高质量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提高特殊教育质量;宁南县、会理县适龄 “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分别达到75%左右,接近当地义务教育水平;会东县适龄“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分别达到65%以上;尚未实现“普九”的县,积极推进“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使入学率达到60%以上。

到2010年,我州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发展的目标:西昌市、德昌县、宁南县适龄“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率分别达到95%以上,使入学率、保留率分别达到或接近当地义务教育水平;会理县、会东县、冕宁县适龄“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率分别达到85%以上,接近当地义务教育水平,盐源县、普格县、甘洛县、喜德县、越西县、雷波县、金阳县、昭觉县、木里县适龄“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率分别达到75%以上,接近当地义务教育水平;美姑县、布拖县适龄“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率分别达到65%以上。并把特殊教育工作作为“普九”评估验收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

(二)进一步完善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和随班就读为主体”的特殊教育发展格局。西昌市特殊教育中心增挂凉山州特殊教育中心的牌子,面向全州招生,逐步扩大办学规模,条件成熟时,改建为凉山州特殊教育学校;继续办好德昌县、会理县、会东县特殊教育中心;人口在30万人以上“三类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要有计划地新建、改(扩)建1所特殊教育学校或中心;其他县在人口较多的乡镇中心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大力发展随班就读,残疾儿童少年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是发展特殊教育的主要形式,普通中小学校、职业学校要依法接受本校服务范围内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三)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

要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康复、教育事业,使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水平有较大幅度提高。将残疾儿童早期发现、早期训练、早期康复作为残疾人康复的重要工作内容。积极支持幼儿教育、特殊教育机构以及家庭开展3岁以下残疾儿童早期康复、教育活动。各级示范幼儿园要带头招收残疾儿童入园。

(四)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发展残疾人初中、高中教育。坚持以职业教育为主,使学生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比较熟练的职业技能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有条件的职业学校可试办或与特殊教育学校联合举办职业高中班。

二、进一步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教师素质

大力加强特殊教育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各地要根据特殊教育的发展需要,有计划地组织、动员应届初中毕业生和高中毕业生报考中等师范学校和高等师范院校的特殊教育专业。对普通学校承担特殊教育和随班就读工作的教师进行比较正规的短期培训。加强特殊教育学校(中心)和招收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普通学校校长的培训工作,提高其对特殊教育的管理水平。各县市要把特殊教育师资(包括社会福利机构的特殊教育师资)的培训纳入继续教育培训计划中,着力培养一批中青年特殊教育骨干教师,并把特殊教育知识作为普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内容。有条件的县市要配备特殊教育专干,主抓特殊教育工作。教研机构要配备专兼职教研员。

(二)努力提高特殊教育教师的生活待遇。凡在特殊教育中心、特教班,普通班内有“三类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兼任盲文课和哑语课的教师按州人事局、州财政局、原州教育委员会《关于对从事特教工作的教师实行特殊补助费的通知》(凉人工[1995]10号),享受15%的特殊教育津贴。

三、加大对特殊教育的投入力度,改善办学条件

(一)坚持特殊教育经费以地方政府投入为主的原则。各县市政府要将特殊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特殊教育正常运转进一步发展所必需的办学经费。要按高于普通初中1倍以上的标准拨付特殊教育学校(中心)的生均财政预算内公用经费,优先安排特殊教育学校(中心)基本建设投资和大型设施设备购置经费,2006年起,州、县(市)财政要设立特殊教育专项经费,用于特殊教育学校(中心)和随班就读学校的建设。

(二)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州、市、县残联每年从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拿出10%用于特殊教育中的职业教育、就业培训;民政部门要根据福利彩票的发行情况,尽可能增加投入,用于全州特殊教育事业和资助家庭困难的残疾少年儿童生活;积极争取省特殊教育专项补助费。要加大《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和《四川省民族地区教育发展十年行动计划》对特殊教育的投入。

(三)建立和完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助学制度。对在普通中小学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予以减免杂费、书本费,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普通寄宿制生活补助费。对在特殊教育学校住读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除减免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书本费外,还要给予每生每月不低于80元的生活费补助或享受重点寄宿制生活补助费,“两免一补”的经费由县市政府统筹解决。要积极争取“扶残助学”项目和慈善机构的捐赠等社会助学项目,保证“三类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四、明确责任,加强领导,推动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

各级政府的重视和加强对特殊教育的领导,是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保证。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程度,是衡量一个地方基础教育发展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一个地方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一)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的主要责任在县、市政府,乡政府要承担组织、动员“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的责任,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二)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少年特别是民族地区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督导评估工作。凡申报验收“普九”的地方,其“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实行一票否决制,不予宣布实现“普九”;已经“普九”的地方,要重点对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发展情况进行复查。

(三)各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推动特殊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各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发展特殊教育的意义,贯彻和落实国家有关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特殊教育工作的领导,切实将发展特殊教育列入议事日程,研究制定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

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劳动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积极创造条件,帮助解决好残疾学生毕业后的就业问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代表政府承担起推动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职责,牵头组织落实好发展特殊教育的各项任务和措施。要结合《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和《四川省民族地区教育发展十年行动计划》的实施,大力发展特殊教育。各级财政、计划部门要在经费、基本建设和大型设施购置等方面积极支持特殊教育发展。民政部门要组织儿童福利机构和社区服务机构为残疾儿童少年提供指导、咨询等服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要建立义务教育阶段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登记制度,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做好入学工作,并为残疾儿童少年提供康复服务。卫生部门要配合做好残疾儿童少年的筛查、检测工作。税务部门对特殊教育学校兴办的校办企业,凡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实行税收减免政策。计划生育部门要开展优生优育宣传教育活动,降低残疾儿童出生率。

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凉山州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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