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摩托车从事客运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市府办发[2005]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1-04

施行日期:2005-01-0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

长期以来,我市各县、特区、区境内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二、三轮摩托车从事客运的现象。由于从事二、三轮摩托车跑客运的大多数驾驶员没有经过专门的培训,缺少应有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在营运过程中,经常在特定的时间和地段乱停、乱放,甚至违章超车等,造成了交通堵塞和交通事故,已成为严重的安全隐患。同时,大多数三轮摩托车未办理营运手续和交纳国家税费,与其他办理营运手续和交纳国家税费的车辆形成不平等竞争,已办理营运手续和交纳国家税费的车主对此反映强烈,形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为缓解乡镇交通压力,方便广大人民群众出行,解决广大人民群众乘车难和部分农村就业问题,同时,增强广大摩托车驾驶员的安全意识,确保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县(区)摩托车从事客运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县、特区、区城区范围内从事客运的二、三轮摩托车以及城区范围外从事客运的二轮摩托车,由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组织公安、交通、城建、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坚决予以取缔。

二、各县、特区、区城区范围以外的各乡镇,允许部分三轮摩托车从事客运,但要严格控制数量,加强管理。具体数量的限制和管理工作由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组织公安、交通、城建、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确定。

三、凡允许从事客运的三轮摩托车,由公安部门核发驾驶证和行车证,交通部门核发道路运输证,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征收税费,保证国家税费应收不漏。

二00五年一月四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