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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闽政办[2006]21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10-08

施行日期:2006-10-0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统一部署,省政府决定在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之后,每年继续开展一次对设区市有代表性的全省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调查时间按照全国统一规定要求进行。2006年调查标准时间为2006年11月1日0时,现场登记时间为2006年11月。具体调查方案由省统计局和省人口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下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调查的组织领导

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指定一位领导具体负责,同时要调整、充实本地区人口抽样调查的工作队伍,层层建立调查数据质量责任制,明确目标和任务,确保调查数据准确可靠。各级人口抽样调查领导小组要继续加强对此项工作的具体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本地区本部门的职责作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调查工作。统计部门负责具体调查业务的组织实施,计生、公安等部门积极配合。

二、明确调查范围和方法

我省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包括国家样本点和省扩大样本点调查两部分任务。各地在认真组织国家点调查任务的同时,要全面完成好省扩大点的调查任务。调查对象为抽中调查小区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现有人口和户籍外出人口。调查以户为单位进行填报,既调查家庭户,也调查集体户。调查方法采用调查员入户调查方式进行,重点查清人口的出生、死亡以及迁移变动等情况。

三、重视调查员选调与培训

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的涉及面广、任务繁重,各级政府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加。调查指导员和调查员可从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村、居委会和社区)人员中选调,也可从社会上临时招聘。要加强调查培训工作,提高调查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为保证调查工作的延续性,调查员队伍应保持基本稳定。

四、落实调查经费保障

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经费,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各级政府要抓紧落实调查所需经费,为调查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必要保障。调查机构要厉行节约,管好、用好有限的调查经费。

五、坚持依法调查

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依法开展调查。要加大执法力度,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人口调查资料的,要坚决依照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要做好调查资料的保密工作,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不得向调查机构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月八日

福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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