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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流动人口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藏建管(2007)9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8-27

施行日期:2007-08-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地(市)建设局、各区内外建筑施工、监理企业:

根据《西藏自治区综治委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藏综治委「2007」15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西藏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流动人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流动人口的监督管理工作。

西藏自治区建设厅?   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西藏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流动人口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建筑施工企业流动人口的管理,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区社会的稳定和长治久安,根据《西藏自治区综治委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藏综治委[2007]15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建筑施工企业流动人口(以下称民工)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服从暂住地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和服务工作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统一管理,遵守暂住人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使用民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加强对留宿工地现场民工的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留宿,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民工的各项管理工作。

三、建筑施工企业使用民工时,应根据民工在该工程项目务工留宿时间的长短予以分类,凡务工留宿时间在3-30日的,由用工企业负责进行暂住登记,并报暂住地公安部门备案;留宿时间在30日以上的,由用工企业统一组织到暂住地公安部门办理暂住手续。同时用工企业应对使用民工的基本情况进行统计,统计内容包括民工的姓名、籍贯、身份证号码、暂住证号码、从事工种、从业时限等,统计表经建设单位核实签章后,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公安部门备案。

四、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企业及时完成民工基本情况统计上报工作,并对建筑施工民工管理工作实行监督检查。

五、工程项目的监理单位应协助并监督施工企业做好本规定的宣传和落实工作,督促施工企业在工地现场张贴本规定,并按照规定实施管理。

六、为便于对民工进行管理,控制其不良行为,各用工企业应针对民工文化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行为不规范及自我保护能力差等状况,通过多种渠道加强民工的思想道德及法制教育。

七、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建设单位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民工管理工作。因企业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西藏自治区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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