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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革命委员会批转市农林、财贸办公室《关于外地农村人口迁入本市郊区应统一管理的请示》

发布部门:北京市革命委员会

发文字号:京革发[1977]18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7-08-17

施行日期:1977-08-1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现将市农林、财贸办公室《关于外地农业人口迁入本市郊区应统一管理的请示报告》批转给你们。报告中提出的统一管理办法,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七七年八月十七日

市农林、财贸办公室关于外地农业人口迁入本市郊区应统一管理的请示

为了进一步加强户口管理,认真执行户口迁移政策,严格控制城市人口无计划的增长,纠正不正之风,经我们同市公安局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凡返回本市农村的复员退伍军人、回乡插队落户的知识青年,持有安置退伍军人办公室和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审批的证明,由公安分、县局办理落户手续。

二、凡外地农业人口与本市人民公社社员结婚的,由当地公安派出所(公安员)核实提出意见,报告公安分、县局批准后落户。

三、其他外地迁京落农业户口的,原则上不予批准。但在外地农村确实无依无靠,不能单独生活,必须回本市农村家中投靠直系亲属的,由公安分、县局审查提出意见,报市公安局审批同意后,方准落户。

以上意见如可行,请批转公安部门和各县区执行。

市革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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