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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企业“保稳促调”的若干意见

发布部门:台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台政发〔2008〕6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9-12

施行日期:2008-09-1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为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标本兼治、保稳促调”的工作要求,加强政府服务,优化发展环境,特提出扶持企业“保稳促调”的若干意见:

一、鼓励企业调整优化结构

1、鼓励企业开展科技创新。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在上级机关没有明确规定前,在实际操作上尽量采取便捷抵扣的方法。   市财政增加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1000万元、共计2200万元,加大对自主创新(创新型)试点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科技创新种子资金项目、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行业专业和区域创新平台、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创新载体、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技术标准制定等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支持力度。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2、鼓励企业重组并购。对行业龙头企业整合兼并中小企业实行税费优惠。整合重组后,非公司制企业改制变更为公司制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可将其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企业注册资本,属于个人股东的评估增值部分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个人股东转让其股份或企业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原工业企业土地、房产、车船等资产(含无形资产)的过户,免收过户手续费。整合重组中企业相互之间在辖区内移用受海关监管的减免税进口货物和进口设备的,经批准可继续免交关税。

企业整合重组中需要分离或重组的资产,因历史原因,部分权证不全但无争议的房产、土地,经企业所在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政府确认,并补齐规划、用地等相关手续后列入资产,违反规划、属于危房、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及有法律纠纷的除外。原先依法审批并已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仍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申请后,相关部门要加快相关手续的办理。

整合重组后的企业由于技术进步和产品更新换代较快,或者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自主选择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企业有环保治理项目,且项目符合台州市环保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该企业应上缴的排污费除上缴国家、省以外,优先用于该企业污染防治项目的补助和贷款贴息。

3、鼓励企业节能减排。对节能、节电、节水的资源节约型企业,重点是被县级及以上政府列入循环经济试点的企业、被评定或批准为绿色企业、清洁生产企业的,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给予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政策外,如专用设备投资金额较大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对未达到节能减排目标的高耗能、高耗水和高污染企业,一律不得减免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管的各类税费。

4、提高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和使用绩效。财政专项资金要早安排、保重点,在使用上要向主导性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重组兼并企业和节能减排项目倾斜。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五个二”工程及技术改造项目、企业信息化建设、生产性服务业平台建设、成长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等方面。市科技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公共创新平台建设、企业创新能力建设、重点产业的重大项目实施。外经贸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企业稳定发展外贸出口,调整优化进出口结构,培育出口品牌,开拓国际市场,扩大进出口规模,推进块状经济外向型发展,支持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健全“两反一保”工作机制以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外经贸人才培训等。外贸扶持配套资金,依照省政府对当年外贸出口同比增长的分档奖励金额,按1:1配套比例。

二、帮助企业减负解困

5、全面开展行政事业性和服务性收费清费减负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分类处置,依法征收,突出重点”的原则,今明两年,对审批权限内的行政事业性和服务性收费,采取“减、免、缓、停”等措施,减轻企业的负担。全面实行涉企收费公告制和 涉企收费罚款备案制。凡未经权限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和服务性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凡强制服务的按违规收费予以查处;严格规范涉企检查和处罚行为;不准乱摊派、乱培训、乱评比、乱排序。具体工作由市发改委(物价局)牵头,会同监察、财政、经委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抓好落实。

6、加强对困难企业的财税扶持。对目前经营确有困难的行业龙头企业、出口重点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需延期缴纳税款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县(市、区)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审核,并经市税务机关复核后,报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后予以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为 3 个月)。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程序报经省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定期减免土地使用税。对困难行业和困难企业需上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规费,经地税机关审核,符合条件的可酌情给予减免。对企业需缴纳的各种规费,各地、各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可酌情减免或缓交。

7、提供金融支持。积极鼓励台州各银行争取上级银行信贷政策倾斜,保持信贷总量适度增长。继续做好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工作。积极稳妥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增加对小企业贷款。要有针对性地为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在允许范围内降低贷款利率,让利于企业。鼓励金融机构优化服务,保持信贷总量适度增长,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加强金融监管,研究因互保产生的资金链断裂问题,积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对金融机构考核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增加工业性贷款数量的奖励。

三、深入开展“送温暖、送政策、送服务”活动

8、强化对企业的要素配置保障。加快电网建设,加强有序用电管理,完善保障用电措施,缓解供电压力。加快油价补贴政策的落实,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负担。加强与供油单位沟通衔接,增加供给,努力缓解企业用油需求。加强用地供地管地服务,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的企业,要优先落实用地,缩短项目报批周期。加快城市供水管网建设改造,努力挖潜供水能力,合理调配水资源,提高用水保障能力。为企业提供公共中介服务,引进急需的技术和实用人才。

9、提高涉企办事效率。各地、各部门特别是发改、经委、科技、财税、劳动保障、外经贸、环保、国土资源、工商、质监、金融、电力等涉工部门,要把“保稳促调”作为当前经济工作的中心任务,深化“一线工作法”,积极帮助企业特别是困难企业和出口企业解决实际问题。拓展行政服务中心功能,对工业项目审批事项办理流程进行再造,进一步优化程序,减少环节,压缩时限,形成公开、规范的工作流程。国税部门要加速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尽量缩短审批审核时限,积极开展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收汇核销单试点。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等部门要加强大通关协作,创新监管模式,改革通关整体流程,缩短关口作业时间,推进口岸通关提速增效。外汇管理部门要简化进口货到付汇和项下付汇手续,开展异地付汇集中备案改革,全面推进进出口收汇核销无纸化进程。

10、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公开执法流程和依据,增加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实行行政处罚双报告制度,对企业非主观故意而导致的一般违规行为,应遵循“重整改、轻处罚”原则。开辟企业反映投诉“直通车”,营造便捷有效的投诉环境。建立完善企业投诉快速反应处置机制和办理质量的监督评议机制,凡被投诉的部门(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并予以说明,凡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被企业投诉三次以上,经查实属服务问题的,要严肃处理当事人,并追究领导责任。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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