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促进昆明市中介机构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昆政办〔2008〕10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9-15

施行日期:2008-09-1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市工商局《关于促进昆明市中介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五日

关于促进昆明市中介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

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促进中介机构发展,完善市场中介服务体系,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也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招商引资软环境、提升我市综合竞争能力的需要。为促进我市中介机构快速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中介机构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中介机构是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发挥服务、沟通、监督、鉴定、公证等功能,为生产者、经营者、其他组织和人民生活或上述四者之间牵线搭桥,提供社会性、技术性、执行性有偿服务的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所构成的行业,是连接企业间以及各类社会经济组织的桥梁和纽带,是第三产业链的重要主体,是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发达的中介市场是衡量一个地区市场经济成熟度和经济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之一。促进中介机构发展,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增强体制优势;有利于提高产业组织效能,增强经济竞争能力;有利于改善经济发展环境,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提升城市品牌形象;有利于提高现代服务业整体水平,健全现代市场体系;有利于提升居民生活水平,推进社会和谐发展。

近年来,我市商业、物流、房地产、劳务、人才、旅游、文化、技术、产权、保险、证券、法律、会计、审计、评估、税务、土地等行业中介机构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然存在数量少、规模小、发展不均衡、专业化服务程度不高、人才队伍建设滞后、发展环境不完备、信用机制不健全、交易行为不规范等问题,满足不了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特别是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来,各类中介机构将成为政府转移出的经济管理职能和社会服务职能的重要承接者。因此,促进中介机构发展,既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又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现实需要。各级各部门都要把促进中介机构发展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协调配套推进全市中介机构发展。

二、明确促进中介机构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大力扶持发展、规范管理运作”的原则,规划引导,优化资源配置,健全中介机构内部治理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改善行业监管和服务,逐步形成公正透明、规范有序的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促进中介机构健康发展。

工作目标:研究制定大力扶持培育中介机构发展、促进数量扩张的政策措施;研究制定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提升行业品位的政策措施;研究制定强化服务、协调、管理、培育职能的相关政策措施,为中介机构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以信用和自律建设为重点,依法履行行业监管职责,逐步形成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有机结合的中介机构发展运行机制。以资源整合为手段,积极培育和发展技术服务、文化传播、物流运输、旅游服务、信息咨询策划、商务会展、产品设计、广告代理、金融理财、检测认证、人才中介、产权交易、物业租赁管理、居民服务和服务“三农”等中介机构,规范发展会计、税务、审计、评估、律师等鉴证及法律服务中介组织,不断提高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和竞争力。通过政策支持、行业自律,努力形成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布局合理、覆盖面广、功能完备的中介服务体系。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发展数量逐年上升,在2012年底以前,中介机构的发展数量要占到第三产业比重的25%以上。

三、采取有力政策措施,促进中介机构发展

(一)优化准入,便捷服务

1、优化市场准入机制。贯彻“非禁即入、不适则调”的市场准入原则。凡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未禁止的项目,允许各类资本投资经营。

2、实施便捷高效的审批服务。审批部门要根据《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已向社会公布的审批条件、审批时限进行审批,做到环节简化、程序规范、办事高效。

(二)开放搞活,整合资源

1、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服务职能作用。政府委托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可以通过市场公开购买的方式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将政府部门承担的行业标准制定、行业信息披露、资质资格认定、检验检测等职能,逐步委托或移交给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管理。

2、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中介机构来我市拓展业务。将引进市外知名中介机构的工作列入市政府对市级有关部门招商引资工作的考核内容。研究出台相关激励政策措施,扶持一批上规模、有发展潜力的中介机构,鼓励中介机构实行不受地域和所有制类型限制的联合、重组,培育形成一批有实力、有信誉、有品牌、有特色的中介机构。

3、引进职业中介人才。重点引进中介机构发展急需的高级职业人才。符合市政府人才引进政策的,可享受我市相关优惠政策。

4、促进信息资源共享。打破信息封闭,整合政府部门、中介机构、信息研究分析机构的信息资源,建立区域性公共信息网络,为各类中介机构提供及时、准确、系统的信息服务。

(三)扶持品牌,财税支持

1.加强对重点中介机构的服务和培育。按行业对实力较强、服务水平较高、管理理念较新、发展潜力较大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排名,确定重点服务对象。

2.加强专项培训。每年从市级财政安排20万元给中介行业协会,作为中介服务业专项培训资金,开展各种相关业务知识培训。

3.鼓励中介机构申报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引导、鼓励中介机构增强品牌意识,积极申请商标注册。对有发展潜力的中介机构,有针对性地予以扶持指导,提升其品牌知名度。鼓励中介机构争创市知名商标、云南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对获得著名商标的中介机构,给予相应奖励。

4.开展中介机构争先创优表彰活动。积极引导、鼓励中介机构参加“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百佳经纪人”、“优秀中介机构”等创建活动。对服务水平高、信用信誉好、社会效益佳的优秀中介机构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办法由各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制定,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列支。

5.培育发展农业中介机构。允许农民季节性或临时性地从事经纪活动,鼓励和引导其参与农业科技创新、技术推广、农产品深加工等特色农业经纪,提高农副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业生产和市场需求的衔接,鼓励农民以“农户+中介机构+市场”的经营方式,扩大农副产品流通,增加农民收入。

6.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市级融资担保机构要加强与金融部门之间的业务合作,增强担保能力,加强对中介机构的投融资服务,扩大对中介机构的担保面和担保量。

7.给予减免税优待。对中介机构(房屋中介除外),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按每人每年4800元的标准执行。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开设个体经营中介机构的(房屋中介除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5年内免征地方教育附加;在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中介机构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中列举的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在2010年12月31日以前,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规范中介市场秩序,优化服务发展环境

(一)健全设立登记制度。对中介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依法实行登记。法律法规规定设立中介机构需要前置审批的,申请人应当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后再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工商登记的中介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中介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完善资质审核和准入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对中介机构专业资质进行审核,健全资质认定办法。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制定中介机构专业资质审核的规定。依法实施中介执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得执业。完善执业资格考试办法,逐步建立社会培训、行业考评与政府监督相结合的体制。

(三)建立信用评价机制。以市工商局登记监管的计算机信息数据库为基础,依托电子政务内网,整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中介机构管理数据,开发数据完备、信息共享的应用程序软件,为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的信用评价提供技术支撑。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信用数据信息的收集范围、评价标准、分类管理措施、反馈公示方式等为主要内容的信用评价制度,促进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遵守执业道德,恪守诚信,操守为重,遵循准则。

(四)建立信用奖惩制度。建立并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定期对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公示,对信用等级高的进行通报表彰,对信用等级差的予以公示曝光,并与信贷授信额度、执业风险基金额度、著名商标评定、行业评优表彰、政府招投标、购买服务等相应挂钩。同时,行业主管部门要研究制订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行为责任追究的相关办法。

(五)规范中介机构签约行为。推行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加大对不公平格式条款的治理力度。引导中介机构树立依法经营观念,逐步推行“公司主体、执业人员、服务信息、佣金标准、诚信承诺、投诉方式”六公开的经营模式。

(六)建立公平竞争环境。查处非法中介活动,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出具虚假验资、审计、评估报告、认证、买证、卖证和其它虚假证明材料,伪造、涂改、买卖各种商业交易文件和凭证,发布虚假广告,提供虚假信息,合同欺诈,隐瞒重要事项以及采取胁迫、欺诈、贿赂和恶意串通等手段促成交易等各种违法中介行为。

五、发挥中介行业协会作用,加强中介行业自律

(一)充分发挥中介行业协会的独特作用,对中介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给予充分授权和支持。各中介服务行业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行业的自律管理办法,对人员资格、机构资格、执业行为、执业道德、竞争行为、服务质量等进行自律监督,建立自律性监督机制,实行自律管理。

(二)中介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信用评价系统,完善信用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业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的投诉情况,公示信用信息。

(三)中介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自律惩戒机制,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投诉和处罚信息,对违反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的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由行业协会进行相应惩戒。

(四)中介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并推行中介机构签约代理、质量控制、合同备案、安全交易等制度,积极探索建立信用基金等信用风险防范机制,降低行业信用风险,有效防范欺诈行为。

(五)中介行业协会要强化服务意识,发挥服务职能,为会员提供政策咨询、信息交流、行业发展情况分析等服务;开展中介机构执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培训,积极组织各类交流活动,提高执业人员素质;提供法律支持,维护中介机构合法权益;推介优秀执业人员,树立行业典型。

(六)中介行业协会要发挥代表职能,代表会员表达利益诉求、反映意见和建议,加强与政府部门的联系和沟通,配合政府制定发展政策,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增强会员对协会的信任度和忠诚度。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