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渝地税发(2004)26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1-08

施行日期:2004-1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04〕1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部分地区反映,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现行政策规定不够统一,导致不同地区之间政策执行不平衡。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四、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征收入库税款不再进行调整。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二○○四年十月十三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