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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外商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营业税征税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1-1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外商企业)承接本市建筑安装业务的营业税征收,经研究,自2005年1月1日起,外商企业承接本市建筑安装业务的,统一调整为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由工程总包人扣缴分包、转包人营业税”的办法征收建筑业营业税,具体按《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建筑安装业务实行由总包人代扣代缴分包、转包项目营业税的具体实施办法》(沪税政一[1994]44号)的规定执行。

对外商企业承接的在建工程项目,在2004年12月底前完成的工作量,仍按原征税办法缴纳营业税;对2005年1月1日后完成的在建工程的建安工作量,统一由总包人代扣代缴分包、转包人的建筑业营业税。

请各分局抓紧,做好征收办法改变后的各项管理和衔接工作。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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