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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湘政发(2006)1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4-28

施行日期:2006-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审计工作,保障审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审计机关是国家的综合性经济监督部门,是各级政府重要的行政执法机关。审计监督对于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服务宏观调控,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对审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审计工作放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位置,依靠审计手段对社会经济秩序进行监控,运用审计资料对经济运行状况进行分析判断,利用审计成果指导工作,充分发挥审计监督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二、进一步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审计机关新进人员,应纳入全省公务员统一的公开招考或者按照公务员调任规定调入,同时,应掌握审计及相关专业知识,并有一定的审计或相关专业工作经验。各级审计机关从事审计业务的人数应占本机关总人数的70%以上,否则,非审计或相关专业人员,不得调入审计机关。要严格核定审计机关的领导职数,严禁超职数安排审计机关负责人,已超编安排的,要采取措施逐步消化。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副职负责人的任命或者免职,在提请决定前,应征得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客观公正,不得滥用职权。对在审计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要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对其中不适合从事审计工作的,应调离审计工作岗位或者按公务员法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三、切实保障审计机关的工作经费。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在安排预算时,应保障审计部门工作经费,确保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要切断审计机关在审计期间同被审计单位的经济联系,保证审计执法的独立、客观与公正。

四、积极开展绩效审计。要综合考虑效率、效益、环境和成本等因素,对农业、林业、水利、教育、科技、公共卫生、扶贫、社会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等各种专项资金进行绩效审计,开展定性和定量的比较分析,并作出审计评价。通过审计,促进财政和财务管理水平及资金使用效益的提高。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要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未经审计不得办理决算。

五、大力推进审计信息化建设。各级审计机关要逐步更新审计技术手段与作业方式,大力推进计算机审计,积极探索网络远程审计,提高审计质量和工作效率。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同被审计单位的有关网络和信息系统建立有效连接,实施联网审计。各级政府要安排专项经费,帮助解决“金审工程”建设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省级财政分年度对“老少边穷”地区的县级审计机关信息化建设予以专项补助。

六、支持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各级政府要把审计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要按照《宪法》和《审计法》的规定主管审计工作,定期听取审计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和解决审计机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干涉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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