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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利工程移民资金审计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水审计[2006]212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6-08

施行日期:2006-06-0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移民工作是水利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新时期移民工作,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学发展、统筹发展、和谐发展的内在要求和现实需要,对促进水利事业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影响。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移民问题,先后制定了多项政策法规指导和规范移民工作,严肃查处侵害移民利益的事件,切实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十一五”期间,治淮骨干工程以及尼尔基、百色等防洪控制性枢纽工程等将陆续竣工,新的一批大江大河治理工程将开工建设,为加强移民资金管理,促进各项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现就加强水利工程移民资金审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移民资金审计重要性的认识。移民资金使用关系移民切身利益,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加强移民资金审计,是保证移民资金安全、合法、有效使用,维护移民工作正常秩序,保障移民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工作目标的有效手段;是保护移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具体体现。各单位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认识移民资金审计工作,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努力提高移民资金审计工作水平,及时解决审计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水利发展保驾护航。

二、将移民资金审计作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建设管理的基本程序,充分发挥审计的监督职能。对移民资金审计要实行关口前移,积极开展事前、事中审计,始终抓住资金流程这个主线,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各专业管理部门密切合作,推进移民资金使用全过程跟踪审计。促进和保证移民资金管理使用的真实、合法、有效,防止和坚决纠正转移挪用或挤占移民资金等问题,揭露和坚决查处由于决策失误、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浪费问题。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移民资金决算必须由相应管辖权的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作为移民安置专项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对移民资金决算未按规定进行审计的工程,不得组织验收。

三、精心组织、统筹安排,保证移民资金审计工作顺利开展。严格按照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内部审计有关规定,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移民资金与工程建设资金要统筹部署内部审计,对移民资金的内部审计要审查和评价移民资金内部控制的情况,审查和评价移民资金管理使用的质量、进度和效益。移民资金内部审计可以由有关单位审计部门组织水利工程移民专业审计力量组成审计组进行,也可以委托具有专业审计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承担。委托社会审计机构的,有关单位审计部门应当依照《水利部委托社会审计业务管理办法》及内部审计工作的有关规定,对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承担的移民资金审计进行指导和监督。上级主管部门要开展对水利工程移民资金内部审计整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作为移民安置专项验收的重要依据。由水利部负责组织验收的水利工程,其移民资金政府审计按国家审计署管辖规定由具有相应管辖权的政府审计机关组织实施。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的水利工程,其移民资金政府审计按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管辖权限实施。水利部门要积极协调,并将政府审计结果和执行情况提交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审计部门和竣工验收委员会。

请各单位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实际情况,切实抓好移民资金审计工作的贯彻落实。对工作中好的做法与经验,应及时加以总结,并将有关情况向我部报告。

2006年6月8日

水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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