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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条例》

发布部门: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06-05-26

施行日期:2006-05-2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2006年4月27日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6年5月26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沈阳市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条例废止案》,决定自2006年6月25日起废止《沈阳市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条例》。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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