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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核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工本费标准的函

发布部门:北京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京价收字[1995]36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5-11-02

施行日期:1995-11-0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市职改办:

你办“关于核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的收费标准的请示”(京职改字〔1995〕02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正高级职称证书为20元,副高级职称证书为10元,中级职称证书为10元,初级职称证书为10元。

你单位应持收费立项批文及本复函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后,方可执行本函收费标准。此标准试行两年。

本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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