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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劳就发[1995]44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5-11-08

施行日期:1995-11-0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

现将劳动部《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劳部发〔1995〕34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用人单位在招收、录用职工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他们的集资、风险基金、抵押金、保证金、报名、培训、体检等任何费用。

二、用人单位在进入各类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举办的招工、招聘洽谈会和参加其它招聘洽谈活动时,不得在招工条件中规定向个人收费的内容。

三、用人单位如需进行招工、招聘活动或发布招工、招聘广告,必须严格执行市劳动局《关于企业招用人员发布招工、招聘广告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管发字〔1994〕543号)、《关于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发布招工、招聘交流洽谈会广告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管发字〔1994〕544号)和《关于外省市用工单位在京招工、招聘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管发字〔1994〕228号)的规定。凡未经市、区、县劳动局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批准,不得擅自进行招工、招聘洽谈活动或发布招工、招聘广告。

四、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在审核用人单位举办招工、招聘洽谈会和发布招工、招聘广告时,必须按照市劳动局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核、把关。凡属审核不严造成后果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五、各单位将此《通知》立即转发到所属单位(企业),并认真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附件:

劳动部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 (1995年9月6日 劳部发〔1995〕346号)

北京市劳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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