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苏州市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苏州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苏价房地字[1995]第25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5-12-01

施行日期:1996-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一、为加强对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国家、企业和住户的合法权益,改善住户生活质量和居住环境,促进物业管理健康有序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江苏省人民政府收费管理规定》,苏府(1995)88号文《苏州市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行业主管机关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物业管理企业,对城市住宅小区提供社会化、专业化管理服务的收费管理。

三、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小区管委会(业主委员会)委托,对城市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四、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物价部门是物业管理收费的主管机关。物价部门应当会同房管、财政等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收费的监督指导。并实行统一收费票据,专项核算,一个季度收费一次,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五、开展物业管理经营性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与住户的收入水平相适应的原则。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收费(价格)竞争,禁止强行收费(价格)和牟取暴利行为。

六、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标准,参照国家建设部《城市优秀管理住宅小区达标考评办法》,由物价部门依据达标考评分数,适时制定和调整等级收费标准。

(一)必须经有关部门达标考评确认,由物价部门审核颁发统一印制的《等级证书》。暂按以下等级收费标准:

一等:90~100分,10元/月?户;

二等:80~90分,8元/月?户;

三等:70~80分,6元/月?户;

四等:60~70分,5元/月?户。

(二)凡荣获全国、全省、全市优秀管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小区,收费暂按以下标准:

1.获得全国优秀物业管理住宅小区证书,10元/月?户。

2.获得省级优秀物业管理住宅小区证书,8元/月?户。

3.获得苏州市市级优秀物业管理住宅小区证书,6元/月?户。

七、高档公寓、别墅区、商住楼宇、商业大厦等物业管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下的市场调节,由物业管理企业,向物价部门申报。

凡根据业主的需要,开展专项有偿服务项目的收费,应向物价部门备案。

八、管理与监督。

1.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实行苏州市物价局印制的《等级证书》制度。

2.凡申报的经营性收费,必须经物价部门认可后方可收费。

3.凡特约有偿服务收费项目,必须明码标价,并向物价部门备案。

4.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公共服务即:绿化、环境卫生(垃圾清扫、代运),小区治安联防,向业主收费后,业主不再重复缴纳。

5.物业管理收费,应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进行收费。

6.物业管理收费,均应接受物价、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7.行业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企业,必须配备专(兼)职收费管理人员,建立收费管理制度,如实地向物价部门报送收费标准执行情况和财务收支情况等资料。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乱收费行为:①未领《等级证书》和申报、备案而自行收费的。②超越规定权限,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明码标价,降低服务质量的。③不使用统一收费票据的。

对于乱收费行为,业主有权拒绝付费,有权向上级机关或当地物价检查部门检举,揭发。

九、对违反本办法,不服从收费管理和乱收费的企业,由各级物价部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依法进行查处。经教育、处罚仍不改正的,物价部门有权吊销其《等级证书》。

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审计、财政、税务、房管、公安等部门,应积极配合物价部门对收费活动的检查监督,做好处理收费(价格)违法行为的工作。

十一、各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二、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省有新规定,按上级规定适时调整执行。

十三、本办法由苏州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十四、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苏州市物价局 房管局 财政局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