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事局:
你局“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收费标准的函(京人计函〔1995〕512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市、区县人事局向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发放《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时,按每册5元收取工本费。
收费单位应持立项文件及本复函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票据后,方可收费。
本复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
发布部门:北京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京财综(1995)237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5-11-06
施行日期:1995-1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市人事局:
你局“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收费标准的函(京人计函〔1995〕512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市、区县人事局向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发放《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时,按每册5元收取工本费。
收费单位应持立项文件及本复函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票据后,方可收费。
本复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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