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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广州市第二批取消收费项目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穗府办[199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01-19

施行日期:1998-01-1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的精神,市物价部门在调查基础上,依据有关收费管理的政策、法规,对清理出来的收费项目进行了认真审核,拟定了第二批取消收费项目18项。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意见,现公布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外经贸部门(1项)。

外商企业中方雇员工作许可证费。

二、工商部门(1项)。

外来建筑企业合同管理费。

三、建设部门(3项)。

(一)换租簿手续费。

(二)文明施工录像带工本费。

(三)城监费。

四、人事部门(1项)。

人才管理费。

五、银行部门(3项)。

(一)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银行保证金台帐手续费。

(二)贷款意向书手续费。

(三)企业贷款信誉等级评定费。

六、卫生部门(3项)。

(一)医疗机构评审费、审批费。

(二)国内药厂入穗风险费(不经广州质量检验)。

(三)无检验行为的药检费。

七、公安部门(3项)。

(一)签证劳务协作费。

(二)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费、年审费。

(三)保安执勤费。

八、司法部门(2项)。

(一)强制贷款公证费。

(二)强制婚姻关系公证费。

九、环保部门(1项)。

环保费。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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