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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执行北京市行政事业统一收费票据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财综(1998)4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01-24

施行日期:1998-01-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京价(收)字第438号文件关于《北京市行政事业统一收费标准的函》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

关于“北京市行政事业统一收费票据”工本费标准的函。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北京市行政事业统一收费票据”工本费标准的函  京价(收)字[1997]第438号

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北京市行政事业统一收费票据价格的函[京财综(1997)2184号]收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同意市区县财政局向行政事业单位出售的”北京市行政事业统一收费票据“工本费为每本3.3元。

市区县财政局持本函到市区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本函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特此复函。

北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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