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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收费标准的函

发布部门:北京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京价(房)字(1998)第3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01-27

施行日期:1998-01-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建行北京市分行:

你行“关于申请确认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收费标准函的”建京银预字(1997)第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行在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对有争议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时,继续收取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费。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费收费标准按照争议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制,具体标准如下:

1.委托鉴定造价金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按1%计收。

2.委托鉴定造价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其中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部分按1%计收,超过部分按0.5%计收。

3.收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收。

特此函复。

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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