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的函

发布部门:北京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京价(房)字(1998)第1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03-16

施行日期:1998-03-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市房地局:

你局“关于报批‘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起始价格’的函”[京房地计字(1997)第1050号]收悉。鉴于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纠纷时有发生,为规范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行为,经研究,决定如下:

1.房屋安全鉴定费适用于接受委托安全鉴定时执行,未经委托不得收取房屋安全鉴定费。房屋安全鉴定费继续执行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试行)的批复》[京价(收)字(1991)第46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

2.为解决在收费中遇到的问题,并借鉴外省市的经验,特补充规定如下:

对房屋安全鉴定遇有三类房屋面积低于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一类房屋和二类房屋低于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时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类房屋240元,超过100平方米仍执行469号文件标准;

二类房屋200元,超过100平方米仍执行469号文件标准;

三类房屋150元,超过30平方米仍执行469号文件标准;

3.房屋的分类标准及适用范围仍按46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此复。

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财政局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