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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转发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北京市安全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房地计字[1998]26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04-07

施行日期:1998-04-0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市房屋安全鉴定所,修建一公司,修建二公司,房管一公司,房屋经营管理公司,科研所,清华大学房屋安全鉴定所:

现将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的函》(京价(房)字[1998]第01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执收单位需持本通知到所在市、区、县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增项)手续,并使用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规定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的函》
京价(房)字[1998]第014号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六日

市房地局:

你局“关于报批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起始价格的函[京房地计字(1997)第1050号]收悉。鉴于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纠纷时有发生,为规范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行为,经研究,决定如下:

1.房屋安全鉴定费适用于接受委托安全鉴定时执行,未经委托不得收取房屋安全鉴定费。房屋安全鉴定费继续执行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试行)的批复》[京价(收)字(1991)第46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

2.为解决在收费中遇到的问题,并借鉴外省市的经验,补充规定如下:

对房屋安全鉴定遇有三类房屋面积低于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一类房屋和二类房屋低于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时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类房屋240元,超过100平方米仍执行469号文件标准;

二类房屋200元,超过100平方米仍执行469号文件标准;

三类房屋150元,超过30平方米仍执行469号文件标准。

3.房屋的分类标准及适用范围仍按46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此复。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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