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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取消第二批收费、基金项目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青政办发(1998)27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05-04

施行日期:1998-05-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通知》(鲁发[1997]21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治理“三乱”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青办发[1997]78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公布取消第二批市定涉及企业的1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具体项目名称见附件),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各市、区和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立即停止征收已公布取消的收费、基金项目。对上述已决定取消的收费、基金项目,由市治理“三乱”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市物价部门要尽快清理和收回已取消的收费、基金项目的《收费许可证》; 市收费局负责清理帐户、冻结资金、收回票据,帐面结余资金统一收缴,上交财政。如有违反,一律按《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青岛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和省纪委《关于乱收费行为党纪政纪处分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坚决制止对企事业单位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有关问题的决定》(青发[1997]21号)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一九九八年五月四日

附件:第二批公布取消的16项收费、基金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征收依据

1     出租车经营权转让手续费             市政府第56号令

2     书报刊经营活动管理费              青价费[1995]89号

3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储蓄金             青政发[1994]192号

4     户外广告管理费                 市政府第36号令、青价费[1996]68号

5     私营企业管理费

6     网改费                     青政发[1987]295号

7     预收浮动电费差价费               青政发[1989]3号、青政发[1993]88号

8     妇女儿童保健费(指按上年度企业工

资总额的0.15%的比例提取的妇女儿童保健费) 市政府第35号令

9     海外企业发展               基金青政发[1994]185号、青外经贸财字                                        [1995]18号

10    电力负荷附加费                 青三电字[1993]第10号

11    客运车船主责任保险费(指原实行强制保险的

客运车船主责任保险费改为自愿投保)       青政发[1994]218号

12    农村外商独资企业综合基金            青政发[1996]19号

13    暂住人口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        市政府第44号令

14    城镇增容配套费(指对“农转非”人员收取的城

镇增容配套费)                 青政发[1996]119号

15    散装水泥扶散费(指市政府第64号令)改按省政府 鲁政发[1991]147号文件收费标准执行

16    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基金(指青经节[1995]70

号文件)改按省政府               鲁政发[1988]153号文件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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