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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向企业的25项收费项目(第三批)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闽政[1998]文21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05-07

施行日期:1998-05-0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省政府决定取消我省第三批向企业收取的《汽车交易市场汽车验证管理费》等2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现将取消的具体项目(见附表)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取消收费项目清单(第三批)

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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