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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执行福建省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暂行规定>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龙政[1998]综63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09-22

施行日期:1998-09-2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新罗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加快龙岩新区的建设发展步伐,促进城郊五个组团的发展,市政府同意市建委《关于执行(福建省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暂行规定)的补充意见入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关于执行《福建省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意见

市政府:

市政府于1998年5月5日以龙政(1998)综395号文批转了《关于执行福建省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现为了促进城郊组团的发展鼓励利用山坡地开发建设,特补充如下意见:

一、凡在类Ⅱ区及Ⅲ类区建设的项目,属占用非耕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标准的50%计征;属生产性和高科技性项目征用耕地和非耕地的,按标准的30%计征;对投资大、效益好的重点项目可按项目另行专题上报市政府审批,可予以缓交。

二、凡是城郊五个组团范围的建设项目上缴的配套费,原则上返回给各组团乡镇使用,必须按基建程序上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专款专用。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龙岩市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二日

龙岩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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