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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团体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晋政办发[1998]6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09-30

施行日期:2005-01-07

时效性:已被修订

字号

各市、地、县民政局、财政局、物价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切实保障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社会团体的收费行为,现将《浙江省社会团体收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九月三十日

浙江省社会团体收费管理规定

为了保障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社会团体的收费行为,现对我省社会团体收费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社会团体收取的各种费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符合财务管理制度及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有利于社会团体的发展。

二、社会团体不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运动。非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向社会募捐。

三、社会团体的收入包括会员会费,国内外组织、团体和个人的捐赠,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资助等,社会团体法人的收入还包括社团投资设立的经济实体返还的税后利润,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各种合法收入等。

四、社会团体可以向会员收取年度会费。

全省性社会团体的团体会员年度会费:企业会员单位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年度会费最高不超过500元;注册资金100?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年度会费最高不超过1000元;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的,年会费最高不超过1500元。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会员年度会费最高不超过800元。

非全省性社会团体的团体会员年度会费:企业会员最高不超过800元,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会员年度会费最高不超过400元。各地可参照全省性社会团体团体会员年度会费分档计收方法制定具体规定。

个人会员年度会费最高不超过20元,并由个人负担,不得向单位报销。

以某某家(者、师)协会等命名的社会团体一般由个人会员组成,不得收取团体会员会费特殊情况需要吸收团体会员,收取团体会员会费的,必须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五、社会团体团体会员的会费,企业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事业单位在事业支出中列支。各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标准,应在上述规定的最高标准范围内,根据为会员提供服务的合理开支需要,结合会员受益程度由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或开展有偿服务,应向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浙江省服务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浙江省社会团体会费收据”;收取本团体编制的信息资料费、接受的捐赠、资助以及单位之间的往来使用由省财政厅监制的“浙江省社会团体统一收款收据”。全省性社会团体的会费收据及统一收款收据由省民政厅统一到省财政厅购领、结报、核销,全省性社会团体直接到省民政厅购领、结报;各市、地、县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和统一收款收据如何管理,由当地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商定。

社会团体法人开展与其宗旨相适应的各类咨询、技术服务、培训等有偿服务,应依法到同级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按规定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其他规定的税收,并使用地方税务部门制发的票据。社会团体开展有偿服务应按物价部门有关服务价格管理规定执行,坚持自愿委托原则,严禁强制服务收费。

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收取费用的,有关团体和个人有权拒付,并可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八、社会团体收取的费用只能用于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各项事业,不得以各种名义变相为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等谋取福利。社会团体的会费、捐赠、政府资助等收入与有偿服务收入分别核算,单独设立帐簿。

九、社会团体必须建立和健全财务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设立收支帐册,加强财务管理。社会团体应定期向其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公布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监督。

十、社会团体违反本规定的,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财政、物价、税务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十一、本规定适用于经浙江省各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各类社会团体,以及上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委托管理的社会团体。

十二、本规定自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一日起实行。《浙江省社会团体收费暂行规定》及与此不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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