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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大运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10-08

施行日期:1998-10-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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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大运公路的养护管理,加大公路改造的力度,促进全省交通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对大运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2.5吨及以下的客、货车、农用三轮车和20马力及以下的拖拉机,每车次收费5元。

二、2.5吨以上至5吨客、货车,20马力以上的拖拉机,每车次收费10元。

三、5吨以上至10吨的车辆,每车次收费15元。

四、10吨以上至15吨的车辆,每车次收费20元。

五、15吨以上至30吨的车辆,每车次收费25元。

六、30吨以上的车辆,每车次收费50元。

根据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93〕65号文件规定,车辆不分轻、重车,按核定载重吨位,主挂车合并计征;客车按每座折合0.1吨计征;客货两用车按客、货合并计征。

其他有关事项仍按晋政办发〔1995〕15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收费标准自一九九八年十月十八日起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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