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市级非税收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株政办发〔2007〕1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5-12

施行日期:2007-05-1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市级非税收入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二日

株洲市市级非税收入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强化预算约束监督,维护预算严肃性,提高预算管理水平,保证财政资金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其他非税收入执(代)收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财政局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是非税收入预算管理的实施部门,具体负责非税收入预算编制、批复、执行及预算的审核、汇总和报批工作。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四条 非税收入预算编制

(一)非税收入预算申报。

各单位每年应按编制部门预算的规定时间,向市财政局和市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申报下一年度非税收入预算。非税收入全面纳入预算管理,单位编制收入预算时,应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非税收入类别和项目逐项测算和编制。

(二) 非税收入预算核定。

市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参照上年收入的完成情况,与单位申报数据进行核对,考虑政策性因素影响,提出非税收入预算建议数,报市政府、市人大审批确定。

第五条 非税收入支出预算编制。

各单位根据非税收入预算可用财力,按照《株洲市市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以及年度预算编制通知的要求编制。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六条 非税收入收支预算执行。

(一)非税收入按下列方式纳入财政统一管理:

行政性收费、专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产资源收益,纳入一般预算管理;政府性基金(附加)纳入基金预算管理;事业性收费、其他非税收入,包括纳入部门预算管理范围的财政拨款单位服务性收费税后净收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一般预算管理或者财政专户管理。

(二)市财政局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部门收支预算,于一个月内批复到单位,并按非税收入进度和拨款程序及时拨付资金。各单位要严格按预算执行,项目之间不得相互挤占和挪用。

第七条 非税收入减免审批程序。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专项收入、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资源收益确因政策性需要缓征、减征、免征本级非税收入的,由受益单位提出申请,并附减免文件复印件,经执收单位或代征单位依政策签署意见,报市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和市财政局审核后执行。属非政策性减免的,除基本建设项目报建收费仍按市政府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外,其他由受益单位提出申请,经执收单位或代征单位签署意见,市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和市财政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政策性和非政策性减免应填报《株洲市非税收入缓减免申请表》。

(二)罚没收入的减免由执法单位根据执法权限依法依规办理。

第八条 非税收入目标考核。

(一)非税收入纳入各单位的目标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完成或超额完成非税收入预算的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二)专项收入、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资源收益,对执收(委托代收)单位以年初市人大通过的非税收入预算为目标,考核其完成及均衡入库情况。完成或超额完成目标并均衡入库的单位,市财政局按有关政策规定和实际征收额计算、拨付征管经费和均衡入库工作奖励。

(三)行政事业性收入、其他非税收入,可根据收入征收规模、征收难度的大小,征收单位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对单位有关人员给予奖励,资金来源在财政安排的超收收入中解决。

第四章 预算调整

第九条 非税收入收入预算调整。

预算单位因政策性因素不能完成年初收入预算的,应向市财政局及市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提出收入预算调整申请,市财政局提出收入预算调整建议报市政府、市人大审批确定。

第十条 非税收入支出预算调整。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产收入(不含国有资本收入)实现超收的单位,暂按照超收额(扣除政府统筹资金)的60%结转下一年,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于下一年度1月底前向市财政局申请追加支出预算。市财政局核实后,按程序办理追加支出预算。

(二)专项收入、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收入超收,当年追加征管经费、奖励。

(三)非部门预算单位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按原预算指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部门对市级及所属单位的非税收入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和监督。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审计局对市级非税收入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株洲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株洲市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表

申请单位(或个人)收入类别〖〗〖〗联系电话收入项目〖〗应缴金额

(元)〖〗申请减免金额

(元)〖〗申请缓缴时限

(天)合计申请缓减免理由:

申请单位或个人(章):负责人签字:执收单位初审意见:

经办人:负责人:(公章)市非税收审核意见:

经办人:科长:处领导:(公章)市财政局审核(审批)意见:

局领导:(公章)市政府审批意见: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